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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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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厦门集美一审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 ,一村主任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十六年六个月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连某唐、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连某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145万元;连某克等3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100万元至103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起,连某唐连任厦门市集美区某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以来,连某唐借其所在村庄地界及周边多处工程开发之机,为在相关项目施工中谋取利益,纠集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等人,形成以连某唐为首要分子,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至2017年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其所在村庄及周边的工程项目中,先后实施强迫交易案件2起,敲诈勒索案件1起,获取大量非法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连某唐还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资产,共计价值约272.17万元。

集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唐、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连某唐、林某宾以威胁手段,向单位勒索人民币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连某唐在担任集美区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价值约人民币272.17万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连某唐、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为共同实施恶势力犯罪组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连某唐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作用相对较小。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连某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林某宾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连某唐、林某宾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连某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宾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对其均应依法数罪并罚。

据此,集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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