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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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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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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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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指控被告人A、B犯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A,女,1987年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84年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2003年8月被告人B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 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该院提起公诉。本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系夫妻关系,经事先预谋,于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利用A担任江苏某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快递公司)理赔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假冒他人身份邮寄已损坏或故意损坏的低档次的工艺品,收货时以托运物破损为由要求赔付的方式,骗取某快递公司赔付款人民币1803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家中已损坏的镀金玫瑰花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将镀金工艺品按足金价格赔付,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800元。

2.2012年4月3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水烟壶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用其它发票冒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720元。

3.2012年5月6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砚台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用虚开的发票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919元。

4.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镶贝版画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用虚开的发票骗取理赔款人民币3600元。

后经某快递公司报案,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两被告人及其家属共计退赔某快递公司人民币415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A、B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某快递公司提供的被骗书证材料,被告人A、B在购买漆器圆盘、镶贝漆画时,让老板虚开发票时写下的字条,刑事摄影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收据,查询银行记录,某快递公司的理赔员职责、理赔程序、流程,某快递公司提供的A履历表,A在某快递公司的劳动合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A、B的户籍资料,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该院认为,被告人A、B合谋利用A在某快递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A所在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南京市鼓楼医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该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B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全部赃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该院予以采纳。被告人B曾因犯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案情,考虑两被告人尚有幼女需要抚育,所在社区已出具评估意见书,故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保护公司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B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该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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