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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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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单位集资诈骗共同犯罪就是行为人与单位一起实施诈骗行为,在处罚的时候要区分主犯与从犯,从犯的处罚会比主犯轻些。单位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文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点,请大家阅读,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一、单位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单位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是指单位以及个人两个以上共同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共同犯罪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中间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中间人从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费,涉及到中间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二、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

  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了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过失不成立本罪。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二人以上共同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单位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问题的解答,此外还介绍了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单位集资诈骗比普通的诈骗犯罪手段更为高级,涉及的标的更大,社会危害更加广泛。加之现在社会上的投资项目各色各样,大家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多加留心,小心遇上集资诈骗,免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果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在线上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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