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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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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网友就好奇,存疑不起诉是由检察长一人决定的吗?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存疑不起诉是由检察长一人决定的吗
刑诉中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类型有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只有法定不起诉是可以由检察长一人决定的,后两者是要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
之所以规定检察长一人就可以决定,是因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法定的。只有刑诉法15条规定的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过特赦的;4、告诉才处理的,无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二、宣布存疑不起诉后能否再提起公诉
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该法并未规定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这种不利表现为: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对其会有“不清不白”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社会各方面的排斥和冷遇时时可遇,日常活动很难开展。同时,由于高检院对何时发现新证据可再行起诉未作限制性规定,对未发现新证据的人,其直到死还会有案件挂着。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取消存疑不诉后再可起诉的规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控诉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存疑不起诉是由检察长一人决定的吗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从上文的介绍可知,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只有法定不起诉才是由检察长一人决定的。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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