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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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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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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存在下文介绍的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4种情形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同时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4种情形
1、明显无罪的案件,全程无罪辩护
明显无罪的案件,应该“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刑事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后,通过与嫌疑人或被告人沟通对话并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很容易对那些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或存在关键证据硬伤的案件得出“明显无罪”的初步证据,此时就应该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要求无罪释放。在“审前辩护”中,这种“明显无罪”的案件最容易被“有效拦截”。即使“拦截失败”,辩护律师也应该“堂堂正正”坚持“无罪辩护”立场。此时的任何退让,都容易被办案机关特别是法院以被告人认罪为由做出有罪判决。
2、可能无罪的案件,审前无罪辩护
可能无罪的案件,往往是辩护律师从证据与法理出发认为有无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做出有罪判决。对于这一类案件,辩护律师需要坚持“审前无罪辩护”,一方面督促办案机关更详细举证,另一方面对案件疑点全面阐释。这种“审前无罪辩护”很容易在办案机关“有罪举证”不能时争取到审前“无罪释放”,也为庭审中的辩护提供材料。此时律师坚持“审前无罪辩护”也就使得办案机关不敢有丝毫松懈,办案机关都会重视“无罪辩护”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高度稳定,自始至终坚持“无罪”立场,“可能无罪”的疑点就会被扩大与放大,便于辩护律师从中寻找到证据漏洞,甚至从“证据瑕疵”升格为“证据硬伤”。
3、罪与非罪之间的案件,可以无罪辩护
罪与非罪之间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无罪辩护”,也可以用“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如果存在受害人,则可以考虑被告人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被告人的认罪是“态度”是情理,律师的无罪辩护是“证据”是法理。许多案件要么“无罪”要么“重罪”,此时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也就增加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便于法院全面审查相关证据,“罪与非罪之间”更加审慎。
4、法律适用问题案件,坚持无罪辩护
有些案件“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没有多少争议,但对于法律适用存在有罪无罪的巨大分歧,则辩护律师应该坚持无罪辩护。我国刑法往往没有对罪刑“下定义”,这就使得许多罪刑仅仅是“描述性”规定,这既导致“口袋罪”的大量泛滥也导致严格的“罪刑法定”容易推翻有罪指控。能够解释刑法条文的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法律解释,但我国“两高”司法解释也获得了这种“解释权”,也就意味着只要没有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可以争取无罪辩护,“生活习惯”不是“有罪解释”的渊源。
二、无罪辩护不成功会怎样
如果是辩护人辩护无罪,那没什么后果,如果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无罪,一旦法院判其有罪,那么会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量刑。
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原则,自首,坦白都可能作为法定量刑从轻的理由(是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定),而做无罪辩护,意味着将可能失去这些条件,一旦认定有罪,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以上就是关于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4种情形,以及无罪辩护不成功会怎样的介绍。从上文的介绍可知,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应当注意方式和方法,一切以实际案情出发,不得昧着良心为嫌疑人开脱罪责。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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